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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规则要吃透 投资路上好帮手

2022-10-30

 

某投资者于2020年10月16日上午10时49 分通过证券公司网上交易软件以 6.5 0元/股的价格委托卖出持有的一只创业板股票,该股票此时的价格为 6 .76 元/股。投资者委托下单卖出该创业板股票后,深交所交易系统并未撮合成交,直到当天上午11时,深交所交易系统才以6 .6 3元/股的价格撮合成交卖出 。对于该股票未按委托下单时 6.76 元/股的价格成交 投资者认为是证券公司交易系统故障导致其委托没有及时报送至深交所,于是投诉该证券公司,并要求赔偿损失。

接到投资者的投诉后,证券公司工作人员第一时间与之联系,对其反馈的情况进行核实。经核实, 因投资者委托下单卖出创业板股票的委托价格超出了连续竞价阶段限价申报的有效竞价范围,导致其卖出委托单未立刻按当时的市场价格即时成交。在认真听完工作人员的解释后,投资者意识到自己未清楚了解创业板改革新规后的交易规则,并表示将认真学习创业板股票交易规则, 避免影响交易决策。

提示:1 根据《实施办法 》第四条要求,投资者应当充分知悉和了解创业板的风险事项、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客观评估自身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创业板交易。

根据《 深交所特别规定 》第2. 2条规定,买卖创业板股票,连续竞价阶段限价申报 的有效竞价范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买入申报价格不得高于买入基准价格的102% ;

(二)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卖出基准价格的98%。

2、根据《 深交所特别规定》第2 . 4条规定,超过有效竞价范围的限价申报不能即时参加竞价,暂存交易主机;当价格波动使其进入有效竞价范围时,交易主机自动取出申报, 参加竞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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