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适当性管理要求 审慎开通创业板权限
2020年4月, 某投资者在创业板改革新规实施后前往某证券公司营业部办理开户业务, 开户后要求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该营业部未按照创业板改革新规的适当性管理要求,核实投资者是否满足日均资产及证券交易经验条件,即为投资者开通了创业板交易权限。事后,该证券公司在接受监管部门现场检查时发现此投资者的创业板交易权限开通不符合适当性管理要求 , 且发现投资者已多次交易创业板股票,造成投资者在不符合创业板适当性管理要求的情况下发生不适当交易的严重业务问题。该证券公司在因此收到了监管部门的监管提示函后,立即采取措施取消该名投资者创业板交易权限, 并进行全面自查整改。
提示:
1、《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个人投资者参与创业板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申请权限开通前 20 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 和证券);
( 二)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
2、 投资者申请参与创业板交易, 证券公司应切实履行适当性管理职责,充分了解投资者身份、财务状况、证券投资经验等相关信息, 审慎核查投资者是否符合准入条件,对于不符合准入条件的投资者,应不予受理并做好投资者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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